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社费管理办法
为加强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社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,根据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社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章程》及国家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社费缴纳
1、本社社费由社员社费组成,社费按年度缴纳。
2、按期缴纳社费是社员应尽的义务,社员缴纳的社费,是本社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3、社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、用之得当的原则。
4、社员社费,由本社指定部门统一收缴。
5、社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社费的,视为自动退社,应予以注销。
6、社员退社,已缴纳的社费不予退回。
二、社费标准
1、社员年度社费10元;特殊情况者经审核后可申请减免。
2、团体社员单位中的个人社员也应按规定缴纳社员社费。
3、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自愿缴纳社费超过年度社费标准的,应予以鼓励,并视情况给予奖励。
三、社费使用
1、社费的使用以取之于社员、用之于社员为宗旨。应用于开展与本社宗旨、章程相一致的各项活动,不得挪作他用。
2、社费使用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。设专人负责社费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建立收支明细账目。每年将社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,并出具年度财务报告。
3、社费使用的范围包括:
1)召开社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,志愿事业宣传交流活动等;
2)日常开展的各项活动;
3)本社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;
4)为社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;
5)支援贫困家庭生活;
6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。
四、社费监督
1、建立健全社费收支帐户,配置专业财会人员,执行本社的有关财会制度;
2、设专人负责社费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建立收支明细账目。每年向本社理事会报告一次社费收支情况。本届社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,并向全体社员公告。
3、实行社费预算、决算制度。每年的社费收支预算应经本社理事会审议,通过后执行。
4、监事会负责社费的收支监督和检查,向理事会负责。
5、社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,审计结果报理事会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备案。
五、附则
1、本办法经2010年5月30日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。
2、本办法解释权属汕头市澄海区阳光志愿社。